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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盒厂家——未及时转移档案 赔偿职工一万元

      档案盒厂家网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未及时转移其档案,当事人认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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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曾在本市一家公司任职,2011年7月份,公司同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一直未将刘女士的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

      刘女士说,她一直要求公司把自己的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可公司负责人事的部门经理却一直推诿,至今未将自己的档案转移走,导致自己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按规定享受二年的失业保险金,自己在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找了一份工作,由于自己没有档案,新单位也未能录用,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8月份,刘女士将这家公司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她因未将自己的档案转移到人才市场,导致自己无法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同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赔偿因档案未转移给她造成的工资损失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这家公司没有及时将刘女士的档案移交给相关部门,对刘女士再就业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判决公司酌定补偿刘女士10000元。

      法院判决后这家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档案至今未移送的原因是刘女士不配合造成的,公司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而刘女士称,这家公司之所以至今未将自己的档案转移走,是因为该公司拖欠其社会保险费,只有补齐刘女士社会保险费后才能转移档案。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到这家公司确实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相关部门,造成了刘女士在重新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方面遇到一定困难,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补偿刘女士人民币10000元并无不当,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这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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